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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2025年度第三批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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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18:55 三亚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开展2021-2025年度第三批海南省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琼科协〔2023〕54号

各市县(区)科协、科工信局,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推进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发展,促进全省公民科学素质提升,根据《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省科协联合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1—2025年第三批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7月16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对象、条件和相关程序

详见《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科协、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各有关单位,作为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材料包括《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附件2)和反映本单位基本情况或科普工作情况的图片、视频等资料,申报书的主要内容为反映科普工作的基本信息、科普工作简介、科普发展规划等。申报单位经主管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签章后,将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装订好邮寄至省科协,同时将所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省科协科普部公务邮箱。

四、认定与命名

省科协会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和终评,并公示评审结果,对评审通过的单位颁发“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此次认定的“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为2021-2025年。

联系人:梁婧俏  符晶晶

联系电话:65332226

邮  箱:kpb_skx@hainan.gov.cn

地址:海口市红城湖路100号省机关红城湖办公区12栋111室

附件:1.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2.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3日

附件1:

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加强我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推动全省科普工作更好地开展,根据《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现代服务机构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地理信息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气象台(场、站)、工程中心、大科学装置、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疗机构的科普场所和设施等。

(四)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和新媒体等。

(六)“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如各类农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由省科协会同省科技厅认定命名。省科协、省科技厅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组织领导。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工作制度。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场所稳定。具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科普工作的稳定场所,且场所具有与之相符的安全措施,无安全隐患 。

(四)科普活动。能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法》和相关法规所规定的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科普活动,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宣传、示范作用。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原则上已持续提供科普公共服务满一年。

(五)工作队伍。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对科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经费保障。具有科普经费,并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七)网络科普。建有科普教育内容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资格及程序:

(一)申请认定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机构,应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由市(县)科协或省级学会向省科协推荐申报;省直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直接向省科协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科普设施、科普能力情况;(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证明材料;(4)市(县)科协或省级学会的推荐意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盖章并附电子版。

第七条  评审和认定程序:

(一)初评。省科协会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提出初评入选名单。

(二)终评。省科协会同省科技厅组织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评审小组对初评入选单位进行实地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三)公示和命名。经省科协、省科技厅审议批准,并在省科协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协会同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命名“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每五年认定一批。期间视认定情况,进行补充认定。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从认定命名年份起截止至该批次结束年份。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60天。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企业类、“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60天。各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针对基地自身特点和社会公众的科普需求,做好科普内容的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其内容要充分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价值观、科学发展观以及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培养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引导公众理解科学与社会的关系。

第十条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视频、宣传册、网站(页)、新媒体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评奖、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科协系统组织的、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3次。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 “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认真完成科协系统组织、交办的各类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工作受省科协和省科技厅指导。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协报送本单位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各类科普活动要有文字、图片、视频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省科协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人员不定期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广。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积极协助本地科协、科技、教育、宣传等单位或部门,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四条 省科协会同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科普教育基地负责人适时开展科普培训、科普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省科协会同省科技厅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终期考核,终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经相关程序可直接认定为下一批次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终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地,可作为创建单位直接进入下一批次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认定的终评程序,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参与下一批次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省科协根据终期考核的情况择优向中国科协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六条  取得“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省科协通报有关情况,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否则将被认为自动放弃“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四)不具备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认定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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